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区招商通

2019-12-03

为积极解决小微企业扩建生产用地需求,扶持发展一批优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招引优质小微企业项目落户舟山高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 ,现将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园园区规划设计初步方案和创业园项目招商政策说明如下:
 

一、小微企业创业园区规划设计简介
新建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选址位于新港十一道北面、大成十二路西侧,毗邻恒安泰和富通电缆(具体选址见附图),规划用地面积约120亩,规划设计建设12幢工业厂房单元,规划建筑计容容积率为1.0。宗地按规划分割为12宗单元厂区,单元宗地最大面积约10亩,最小面积约7亩。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套建设电力开闭所1幢、垃圾收集间1座、物业门岗2幢等。

二、入园项目准入要求
1.产业导向。 以园区鼓励类产业导向目录为指导,优先选择高成长性和科技型、创新型、“小升规”先进制造业领域企业入驻,不接收非工业企业,杜绝“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企业入园。
2.亩均投资强度≥200万元/亩;
3.亩均税收≥10万元/亩;
4.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和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指标根据行业类别按照集聚区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执行。

三、项目建设要求
1.原则上要求项目计容容积率≥1.2;对于亩均效益较好的部分项目,计容容积率下限可放宽至≥1.0。
2.在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和安全的前提下,要求厂房、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采取独幢连体化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功能规划不得布局职工宿舍功能(如有员工住宿需要,则统一安排到园区邻里中心一期)。
四、土地出让和建设方式
园区按规划设计的12个厂区单元,分割出让12宗土地,另开闭所、物业房用地另行行政划拨出让,每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园区整体设计统一设置;如有部分用地面积需求超出规划单元的项目,在不影响园区道路、管网框架前提下可采取2个单元宗地整体规划出让、建设。
企业根据规划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自行建设厂房,厂房以外退让范围内的道路、管网、绿化以及公共围墙、开闭所、物业房(门岗)、垃圾房等由政府负责建设。根据招商项目储备情况,由政府负责对道路路网基础和公共围墙、开闭所等设施先行建设。
五、出让地价
鉴于园区公共配套部分由政府负责建设,宗地出让价格按净地60万元/亩执行

六、政策配套
(一)市内外企业新建项目政策
1.土地出让价格及奖励政策:土地招拍挂价格按净地60万元/亩执行。对优质项目建成投运后,在前三个自然年度内,亩均税收指标达到10万元/亩的,当年另给予10万元/亩土地价格奖励;前三年内亩均税收未达标的,不给予土地价格奖励。
2.财政扶持政策:给予新建项目“二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二年全额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三年达到10万元/亩的,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二)市内迁建、扩建项目政策
1.土地出让价格及奖励政策与市内外企业新建项目一致:
2.财政扶持政策:给予迁建、扩建项目在保持原税收贡献基础上的“二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二年对企业超过现有(特指投产前的上一年度,下同)税收贡献基础部分,全额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份额;后三年达到10万元/亩的,对企业超过现有税收贡献基础部分,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份额的50%。该条政策与集聚区现行实施的企业年度亩均税收考核奖励政策同步按就高原则享受。
(三)约束性政策
1.入驻企业拿地后3个月内需开工建设,18个月内需建成竣工投产。未按时开竣工的,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用地挂牌起始价的6%)按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罚没。
2.项目正式投产运营期内(其中前一年免予亩均综合效益评级考核);第二年起,亩均综合效益评级在C级以下的(含C级),次年物业管理费加倍收取,再次考核达标后可按原标准收取。
3.评级C级以下的或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项目),不予兑现国家、省市和集聚区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
小微企业园区开园期间由政府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园区道路、电力、通信、供气、给排水、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的保障和维护,以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对园区物业实施统一的专业管理。待创业园区宗地开发完毕且企业运行后,推行业主自主聘请物业公司管理模式。 物业管理费标准另行制订。